来源:局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:2011/3/17 9:50:03 点击率:859
局属各党支部:
根据区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《关于认真做好创先争优活动近期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余创先办〔2010〕1号)文件要求,为确保我局“争当文体标兵、争做美丽洲先锋”创先争优活动在各党支部和广大党员中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,现将近期有关工作重点通知如下:
一、建立创先争优活动联系点
局党委班子成员各联系3个局属党支部作为创先争优活动联系点,要经常深入联系点,开展调查研究,了解活动进展情况,帮助解决具体问题,指导督促联系点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各项部署要求,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创先争优活动,推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立足本职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,努力将联系点建设成为示范点。
二、认真做好党组织和党员公开承诺工作
1.明确承诺内容。各党支部和党员都要进行公开承诺。党支部应重点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建立健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长效机制,加快文化、体育、广电、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,落实文化惠民,组织抓好创先争优活动,创建“五个好”党组织,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等方面作出承诺。党员应重点围绕积极参加创先争优活动,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,努力做到“五带头”,在履行岗位职责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,根据自身能力和特长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等方面作出承诺。
2.规范承诺方式。局属各党支部承诺事项由局党委组织负责审核,党员承诺事项由各党支部负责审核。审核的重点是:看各党支部承诺事项是否符合“五个好”党组织的要求,是否做到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,是否体现党员群众意见;党员承诺事项是否体现岗位职责特点,是否体现永葆先进性要求。对各党支部承诺事项不符合要求的,由局党委提出指导意见,反馈给各党支部;对党员承诺事项不符合要求的,由各党支部提出修改意见,反馈给党员本人。
3.公开公示承诺。确定承诺内容后,各党支部、党员应分别填写《创先争优活动基层党组织公开承诺书》和《创先争优活动党员公开承诺书》(附件1),将承诺的事项、目标措施、完成时限等内容,通过党务公开栏、支部学习园地等形式进行公布。在行政服务窗口工作的党员,要在醒目位置主动亮党员身份、亮党员承诺,自觉接受监督。8月17日前各党支部和广大党员要完成公开承诺工作,报送局组织人事科。
三、搞好有关评议活动
承诺事项公开后,各党支部和广大党员要围绕承诺内容深入开展践诺工作,建立起党组织和党员自评,联系领导点评、基层群众参与评议的制度。
党组织和党员自评一般每月进行1次,领导点评一般每季度进行1次,基层群众评议一般安排在年底进行。
党组织在对党员进行点评时,要注意对好的典型、经验和做法进行表扬,及时加以推广,对发现的问题要形成《创先争优活动党员践诺建议书》(附件2),监督其限期整改。对拒不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党组织和党员,实行一票否决,取消评先评优资格。对问题严重的党组织或党员,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顿或处置。
四、积极推动“发展、党建”双品牌创建活动
按照“示范引领、抓大扩面”的思路,在局属各党支部中开展发展强、党建强“双品牌”示范点的创建活动。余杭博物馆党支部、区文化馆党支部作为第一批“发展、党建”双品牌创建的示范点,建立形成“发展、党建”双品牌示范点创建工作指导员制度,坚持分类指导,整体推进创建工作。明确“发展、党建”双品牌示范点创建工作目标任务、时间节点、责任分工、考核标准,坚持项目化管理,严格落实创建责任。及时掌握“发展、党建”双品牌示范点工作进展情况,坚持宣传引导,营造良好的创争氛围。
五、扎实开展城乡基层党组织结对共建和党内关爱活动
各党支部要进一步开展党组织和党员到社区“双报到”工作,鼓励党员积极参与社区服务;要落实“千名领导干部结对帮扶千户困难家庭”活动相关举措,集中走访结对户,帮助解决实际问题;要抓好学习实践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的衔接互动,巩固“服务企业、服务基层”活动成果,继续做好“网组片”民情联系服务活动工作。
六、广泛开展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
加强党员志愿服务队伍建设,开展党员志愿服务活动,组织引导广大党员根据工作特点和个人特长,开展政策宣传、文化娱乐等为民服务活动,进一步完善党员志愿者服务机制。
七、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宣传工作力度
局党委将加强对局属党支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督促检查。督查采取听取汇报、召开座谈会、查看资料、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。对各党支部和优秀党员,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,对基层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,要及时报送局创先争优办公室,联系人:陈艳红,联系电话:13968091185。
附件:1.
创先争优活动基层党组织、党员公开承诺书.doc
2.
创先争优活动党员践诺建议书.doc
3.
创先争优活动局领导创建双品牌示范点和联系点一览表.doc
中共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委员会
2010年8月18日
主题词:创先争优活动 近期工作 通知
主送:局属各党支部
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0年8月18日印发